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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石 油 学 会 章 程
(2003年12月16日中国石油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石油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Petroleum Society(缩写CPS)。
第二条 中国石油学会是由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及其相关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的、全国性法入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石油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充分发挥学会优势,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出科技人才、出科技成果为发展我国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工业服务。
第四条
中国石油学会的工作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努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民主办会,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以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
神,为繁荣我国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五条
中国石油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和管理监督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挂靠单位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学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第六条 中国石油学会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大楼349-358房间。
邮政编码:100724
联系电话:010-6209408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石油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石油飞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普及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知识,编辑出版《石油知识》科普期刊,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编辑出版《石油学报》和石油、天然气飞石油化工科技书刊。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发展与国外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签订和履行与国外学术团体学术交流、友好往来、科技合作的协议。
(五)开展对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发展战略、技术政策以及经济建设中重大决策的咨询活动;接受委托,为技术项目论证提供技术服务。
(六)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科学技术方面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国石油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石油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个人会员: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和其他相当中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 。
(四)团体会员:与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的群众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
(三)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均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通过,并由中国石油学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五)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七)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四)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六)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八)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出具委托书,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凡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团体工作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经理事会推荐,担任本届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科专业和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石油学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国石油学会××分会或中国石油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主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设立。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法人资格,不得制定章程,不得再设分支机构,统属中国石油学会领导管理。经中国石油学会授权方可发展会员或收取会费,会费属中国石油学会所有,可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使用。各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
会在党务、行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成立省、市、自治区石油学会,制定自己的章程,并设立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石油学会受所在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厅管理和领导,在业务上受中国石油学会指导。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中国科协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挂靠单位和有关单位拨款;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 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子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16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参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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